谭玉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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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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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卿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谭玉婷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本案无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如在判决后六个月内仍然不能与被告和好共同生活,则在六个月后可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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