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系与第三人再婚,再婚后,原告与第三人彭某某及彭某1、彭某2共同作为被拆迁人被征收拆迁,拆迁后有补偿拆迁款和安置房指标,原告与第三人签署协议约定个人拿8万元拆迁款,指标交由第三人处置,但应保障原告的终身居住权利;然原告并不能实现其居住权,且该安置房指标被彭某1占有使用,随即酿成诉讼。本案最初原告方系想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主张财产分割来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然本律师接受其委托后,了解到夫妻双方的安置房指标均由原告丈夫的子女彭某1、彭某2占有使用,遂改变诉讼策略,以成年子女彭某1、彭某2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原告离婚和以及被告补偿原告费用的调解协议。
本案原告的离婚和财产分割目的因财产不在夫妻双方名下,无法通过离婚纠纷达到财产分割的目的,但通过先就家庭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原告及其配偶享有的财产权益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方能真正解决原告的诉请。但本案最后仅通过一个诉讼并在开庭后调解达成了当事人离婚及财产分割的目的。取得非常高效和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