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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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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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毒品犯罪案辩护(二)

发布者:沈程方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6日|分类:毒品犯罪 |30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被告人张****供述,陈****在营口鲅鱼圈经营一个采石 场。我在抚顺市顺城区城东门市经营“泰来浴池”。 2014年4月1日前后,我因为经营浴池需要交纳房租,手中缺 少资金,到鲅鱼圈找陈****借款。陈****让我先驾驶一辆中华 骏捷轿车到湖北省天门市找朱****,他帮我想办法借款。过后, 陈****与刘****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也到达了天门市,陈**** 让朱****借了我6万元钱。在天门市住了两三天后,我和陈 **等人驾驶那辆面包车一起回到了鲅鱼圈,路上听陈****和刘 ****唠嗑才知道他们拿回来的是毒品,之后我回到了抚顺。2014 年4月五六号,我从鲅鱼圈回抚顺的时候,陈****给我拿了 13 包冰毒让我帮他卖了。这13包冰毒,每包25克。我回抚顺以 后,于2014年4月十几号,到安****在将军承租的房子里,把 这13包冰毒交给了安****,让安****帮我往外卖。我没跟他说 多少钱一克,就说跟陈****借了 6万元钱,陈****让我帮着把这些冰毒卖了。安****将冰毒卖给谁了我不知道,安****分两次一共给我8万元。第一次是3. 8万元,我在子金盛宴附近的工商银行给户名为陈****的银行卡汇去3万元;第二次是4.2万 元,按陈****的意见,我在子金盛宴附近的一个建行,给户名 叫任**的银行卡中汇款5万元。这两笔款我都是现金汇的, 没用我的卡。以后我也没再给过安****冰毒。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告人张****分别两次依法对包括 陈****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陈****即 为其帮助贩卖毒品之男子。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告人张****分别两次依法对包括 被告人安****在内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被 告人安****即为帮助其贩卖冰毒之男子。

3、   被告人安****供述,2014年5月间,张****让我帮忙联系将其手里的冰毒卖出去。我给一个叫“小伟”的打电话,让 小伟帮忙,并告知每克160元。几天后,“小伟”给我送来3. 2 万元,我给了张****,过了几天,我又受小伟之托给张****送 去4. 8万元。2014年5月22日14时许,我通过百姓网,在将军街桥南租了一间日租房,把从张****手里买的50克冰毒用我 自己的小狎分了 4大包和2小包。这些冰毒我吸食了十几克, 还剩下5大包、1小包共三十五六克放在我随身背的PUMA包里。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告人安****分别两次依法对包括 被告人张****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被 告人张****即为其帮助联系贩卖毒品之男子。

4、 证人袁**系日租房出租业主,其证言证实,我在互联网发布了日租房的出租广告。安****于2014517日上午 联系的我,下午就承租了我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将军堡南1号楼4 单元403号的日租房。租住6天后,安****又于2014522 日下午14时许打电话联系我要承租顺城区,价格是每天100元,安****先给了我1000元。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证人袁**依法两次对包括被告人 安****在内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被告人安

****即为承租其房屋之男子。

5、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告人安****经对公安人员在其承租房内扣押的物品进行辨认,确认公安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搜出的冰毒6包、吸毒工具冰壶1 个、吸管3个、吸嘴2个均系其本人所有。

6、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4】 1756号检验报告表明:在安****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36.85克, 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6.1%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张****非法持有毒品事实

被告人张****、郭****于20145月,受朱****(另案处理) 指使,驾车将朱****用于贩卖的5千克甲基苯丙胺从湖北省天门市运送至辽宁省抚顺市,并将上述毒品藏匿在张****经营的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城东废弃麻将室厨房的水桶内。被告人张****、郭****于20145月 18日晚九十点钟,在朱****的指使下,驾车携带其中的2千克 甲基苯丙胺前往辽宁省沈阳市,在京哈高速公路榆林服务区停车场向刘****交付1千克甲基苯丙胺;后在京哈高速公路辽中服务区,按朱****指令,向一名男子交付1千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张****于20145月间将部分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张斌,张****将部分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张****。

2014年5月20日19时许,营口市禁毒支队在刘****家养猪场卧室衣柜纸箱内查获白色晶体1013.5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51.1%。

2014520日,抚顺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抚顺市顺城区城东门市将被告人张****、郭****抓 获,并在浴池西侧废弃麻将室厨房的水桶中查获白色晶体2袋, 总计1968.1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53.2%

2014年5月20日,抚顺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将被告人张****抓获,并在营口市鲅鱼圈查获张****藏匿的白色晶体 3袋,共计14.82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56.0%。

2014年6月13日,抚顺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抚顺市顺城区  内将被告人张****抓获,并当场查获白色晶体4袋,共计100.5克,经检验,检出 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56.1 %;红色药片7袋,共计45.1克, 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朱****供述,我和张****是通过陈**认识的,是多年的朋友,和郭****是邻居。2014年4月的一天, 陈****要买10条(1条1公斤)冰毒,他让张****跟一个人先 开着中华轿车到的天门市,他和刘****几个人开着一台商务车后到的,我给了陈****11条冰毒。后来中华车坏了,张****就和陈****他们开着商务车将冰毒带回去的。2014年5月1日, 我和女友吴**去鲅鱼圈找陈****,回去时是张****开一台奔 驰车将我们送回天门市。5月10日左右,刘****给张****汇来 7万元钱,要买冰毒,张****把钱提出来给我了,我自己又拿出

13万元,一共给石**20万元,石**给了我5条冰毒,是我和郭****去取的。这些冰毒给张****的时候,是用王老吉的礼品袋装的。郭****与张****是5月13日从湖北开着上次留下的中华 轿车回去的,我给他们两人每人5000元作为路费,剩下的钱就 归他们。这些毒品是让张****代卖,郭****负责押货和收钱,然 后把毒品本钱带回来,利润给陈****,因为我和陈****关系非 常好,十几年以来一直帮助我,所以我把利润给他。这5条冰毒中,其中一条就是刘****事先订的。剩佘的没定买家,后来 陈****的朋友买走一条。刘****取冰毒的时间大约是5月十七 八号的一天,刘****给我打电话要冰毒,我告诉他冰毒让张**带回去了,让他联系张****,所以是刘****和张****定的在高速公路榆林服务区交易的。在辽中服务区那次是陈****和他 朋友定的,我通知的郭****和张****。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单表明,账户名为张**的借记卡于2014年5月10日开卡,并于当日及次日分别存 入人民币5万元、2万元,该两笔款项又分别于2014年5月11 日支取。

2、 另案处理的石**供述,我和朱****是同学,通过朱**认识的陈****。大约从2014年3月下旬开始,我和朱****合 伙向陈****贩卖冰毒,一共贩卖四次。2014年4月末的一天, 朱**说陈****要5条冰毒(每条1000克),我就联系了我的一个朋友“毛总”买5条冰毒。大约过15天左右,朱****来我 家取走了冰毒,并说是陈****派两个人开车将这些冰毒取走的。

3、 另案处理的刘****供述,2014年5月17日前后,我给 陈****打电话要冰毒,陈****让我给朱****打电话,我就给朱

****打电话,朱****让我联系张****,我就给张****打电话。我和张****定在高速公路榆林服务区见面。当晚,我开着我朋 友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去榆林服务区找的张****。张****开着陈 ****的那台银灰色中华轿车在等我。我上了他的车之后,张**从车里拿出一条冰毒给我,说是一公斤。我开车离开的时候 看见郭****上了张****的车。我把这袋冰毒拿回大石桥家中,放 在我卧室大衣柜下的一个棉被里。另外,在我卧室大衣柜内一 个棉袄口袋里还有20多克冰毒。

4、 另案处理的陈****供述,我和朱****认识多年,从2014年春节开始向朱****购买冰毒。其中一次是2014年5月1日前, 我和刘****、张****等人开刘****的商务车和我的一台中华轿车到湖北省找朱****买了 11条冰毒,我将中华轿车做价5万元 给他,张****、刘****等人开商务车将冰毒带回营口。在2014 年5月中旬,我让我干儿子“小强”去辽中服务区取了一公斤 冰毒。这1公斤冰毒是朱****卖给我的,我又转卖给李**了。“小强”姓于,在营口市鲅鱼圈住,现在联系不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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