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律师
方燕律师长期专注于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661982247
1366198224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作者:方燕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9日分类:动迁政策浏览:65次举报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及静安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万航渡路249弄部分,延平路部分东至胶州路、南至武定路、西至延平路、北至康定路(其中部分)。具体门牌号:万航渡路249弄4-30号(双号),新闸路1992-2004号(双号),延平路154-158号(双号)、160弄9号、12-18号(双号)、230弄1-13号(单号)、236号、238号、250号,康定路883号、895-909号(单号)。(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暂停期限: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4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关键词:静安区延平路、万航渡路249弄、房屋征收、零星旧城区改建、不得实施相关行为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方燕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2年
  • 13661982247
  •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2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次 (优于92.7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259分 (优于92.4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81篇 (优于87.64%的律师)

版权所有:方燕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2383 昨日访问量:3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