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精准认定“主观明知”从一起掩隐罪二审改判看案例辩护的力量

发布者:陈一2026年05月12日 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一律师: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时,如何准确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的“主观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以下案例通过活用指导案例,推动二审改判,对统一裁判尺度具有参考价值。

一、 基本案情:陷入骗局成“工具”

2025年,王某被冒充“国务院扶贫办工作人员”的犯罪分子欺骗,误以为“包装流水”是申领扶贫款的正规流程。其按指示将转入自己账户的50万元取出购买黄金并交付他人。后证实该款项系诈骗所得。王某与上线素未谋面,仅通过网络文字联系,坚称对资金性质毫不知情。

二、 诉讼过程:从“客观推定”到“主观审视”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资金的行为,结合“包装流水”话术,可推定其“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辩护聚焦“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展开双重论证:

1、证据层面:全面还原李某基于“扶贫”谎言形成的特定认知语境,强调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其受骗,无法证明其对资金非法性有认识或放任。

2、规则层面:重点拆解2025年两高发布的掩隐罪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詹某某案)。该案例明确,仅在行为人被明确告知系犯罪所得后再次协助转移的,才追究刑责。辩护人指出,本案王某的认识状态甚至低于该案例中不被追责的首次行为,依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及主客观相统一要求,不应定罪。

三、 有效沟通:以专业共识推动二审量刑改判

辩护人将上述意见及指导案例提交检察官,并聚焦法律适用进行专业沟通。检察机关经研究后,虽然未否定被告“主观明知”,但以原判量刑标准与最新司法精神存在出入,提出一审量刑过重、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已羁押期限基本相当)检察意见。

四、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并当庭释放

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开庭审理后,当庭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判时,王某羁押期限与所判刑期折抵完毕,宣告当庭释放。

五、 典型意义:

1、明晰入罪边界:重申掩隐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坚决防止将受骗后不知情的行为客观归罪。

2、活用案例价值:指导案例具有指导裁判思维、打破司法惯性、凝聚法律共识,活学活用指导案例,让其成为辩护人的高效工具。

3、展示辩护效能:通过坚守法律原则与务实策略相结合,以专业沟通,达到实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北京市友邦律师所律师:陈一 2026-5-12


  • 陈一
  • 13141330936
  • 1110119********29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六号华熙国际中心C座2801室
华律入驻年份 21
  • 21年(优于98.22%的律所) 入驻华律
  • 14次(优于93.14%的律所) 用户采纳
  • 2次(优于85.84%的律所) 用户点赞
  • 1259分(优于80.11%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0篇(优于95.94%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