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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重大损失”

发布者:赵磊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1068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可见,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中数额巨大要求明确,那么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本文通过相关法条列举予以明确。

《贷款通则》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贷款风险分类引导原则(试行)》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贷款风险分类引导原则(试行)》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据此,金融机构穷尽所有手段仍不能追回贷款本息,可认定为损失。注意,不良贷款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级别,各个级别的风险程度也有差别,不宜一概以金融机构出具“形成不良贷款”的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例如达到“次级”的贷款,虽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障足额偿还本息,但若有他人为之提供担保的,银行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亦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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