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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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商二终字第65号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姜倩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7日 10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烟商二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盖俊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新某,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姜倩,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莱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新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新某将其所有的鲁Y×××××车辆在平安保险莱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6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29日二十四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单特别约定: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从第三次保险事故开始每次增加5%,但累计增加不超过25%。2008年12月18日,程新某司机孙伟峰驾驶投保车辆在照旺庄镇昌山村处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停在车后张宝喜驾驶的车主为赵莹的鲁F×××××车辆相撞,致两车有损。该事故系保险期间内第三次事故。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鲁F×××××车辆的修复价值为138445元。

为追索该赔偿款,程新某于2013年7月4日诉至原审法院。其诉称,鲁Y×××××车辆在平安保险莱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期间内的2008年12月18日,驾驶员孙伟峰驾驶投保车辆与案外人相撞。该事故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伟峰负责事故全责。后程新某将赔偿款赔偿给了案外人。请求法院判令平安保险莱阳公司支付其保险理赔款138445元,诉讼费由平安保险莱阳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新某将其所有车辆在平安保险莱阳公司处投保,事实清楚,现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程新某将三者车辆损失赔偿后要求平安保险莱阳公司理赔,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平安保险莱阳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系保险期间内第三次事故,根据特别约定从第三次事故开始每次要增加5%的免赔率,本案应免赔5%,因平安保险莱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针对免责条款向程新某进行了明确说明,故对平安保险莱阳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平安保险莱阳公司辩称鉴定结论为程新某单方委托,定损过高,申请重新鉴定,因程新某提交的价值认证书是由交警部门按照正常程序委托,且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是有资质的鉴证部门,故对平安保险莱阳公司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新某保险理赔款138445元。案件受理费3069元,由平安保险莱阳公司负担。

原审宣判后,上诉人平安保险莱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车损价值进行鉴定违反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车损价值为138445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2、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上诉人有权享有5%的绝对免赔率。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为有效合同。被上诉人投保的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被上诉人对第三者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诉请判令上诉人予以理赔,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因该鉴定是交警部门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上诉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存在不合理之处,故对该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另上诉称其享有5%的绝对免赔率,但上诉人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该免责事由在被上诉人投保时尽到了明确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故其该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上诉人之上诉,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孙 威

审判员  王汝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丽


姜倩律师现为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烟台开发区优秀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