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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年轻副总终获释:商战还是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148人看过


 东莞年轻副总终获释:商战还是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东莞年轻副总赖某曾是一个基层业务员,凭着过人的能力和老板的赏识,短短几年间便成为了公司的技术副总,令人艳羡。然而跃升管理层的赖某逐渐发觉自己与公司的发展方向不在同一线上,毅然辞职另谋出路。出路尚未找到便锒铛入狱,原因是: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历时一年半之久的铁窗生活终于随着一纸长达35页的无罪判决书宣告重见天日。

 

  3份知识产权鉴定报告、4次庭审、4份损失报告、多份证人证言、公诉机关的2次建议延期审理、2次建议恢复审理、羁押18个月、中级法院延长审限,第三法院合议庭多次开会讨论。这些数据都显示了这一场多方的拉锯战的的复杂程度,在你来我往的较量中,真相永远不会输!

 

【年轻副总离职后锒铛入狱】


  2013年底,赖某与XJ公司产生了劳资纠纷且与公司发展思路不太契合,便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赖某的同乡王某也是这一行业的元老级人物,王某邀请赖某到自己投资的扩散板项目负责管理且答应让赖某入股。随后,赖某以5万和技术入股项目,但是由于离职手续没有办理所以并没有立刻上班。直到2014年3月份,赖某在XJ公司的离职手续完全办妥后才正式到XL公司任职。岂料,赖某上班没几天,XJ公司便对外宣称赖某不能在同行业工作,否则将会起诉赖某,生产线还没正式投产,赖某便被迫离开。然而事情还没结束,一个月后赖某便被警察带走,因为XJ公司老总蔡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赖某侵犯了XJ公司的商业秘密。


【涉案技术属于“商业秘密”?】

 

  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确认涉案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在申请专利(即2014年5月22日)前属于具有新颖性,不属于现有市场普遍掌握的已有技术。至于实用性方面,XJ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多份销售合同证实了其涉案技术具有实用性并能为XJ 公司带来竞争优势。

 

【副总是否负有保密义务?】

 

  XJ公司董事长蔡某称赖某是自己一手提携,在自己身边工作长达9年对XJ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均知悉,涉案的技术信息系由蔡某主导研发,赖某参与的一款产品制作工艺流程的配方。赖某入股的新项目技术与蔡某研发项目相似,蔡某便认为是赖某将XJ公司的生产配方与工艺泄露给XL公司。XJ 公司有一套较为完善的保密制度,公司的各类文件都有明确要求员工负有保密义务,包括《终止和解除劳工合同管理程序》中也有对于保密义务的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最终确认赖某是负有保密义务的。

 

【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赖某在自己的住所被警察带走时被扣押了一台个人电脑,电脑里存放了XJ公司的相关技术材料。作为XJ公司的技术人员全程参与了技术研发过程,且被扣押电脑属于自用,并没有在新项目或者XL公司出现,属于合理获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中对“非法手段”有明确指示: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XJ公司和侦查机关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赖某提供给XL公司的配方与XJ公司的生产配方是一致的,也没有直接的证据和证人可证明赖某所提供的配方来自于XJ公司的商业秘密。赖某的辩护人提交的一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显示,XL公司生产的光扩散板与多家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成分相同,也就是说经过18个月的审理之后,控方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赖某恶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XL公司使用了XJ公司的商业秘密。

 

【结语】

 

  有人说这是两家龙头企业之间商战的结果,赖某也曾在庭上诉称自己是被陷害。事实的真相没有人说得清,庭审上相信的始终都是证据,证据从不会骗人的。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面对压倒性的指证也并没有轻易下定论,坚持以法律为准则,以证据为指引,力求无限接近事情的真相,不放过一个犯罪之人,更不能错怪一个好人。企业之间竞争应该是建立在良性的基础上,以质量和营销取胜,而不能以跨越雷池为代价,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赔上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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