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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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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分类:知识产权 |155人看过


一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件引发的思考

                       ——如何成功立案

 

 

导读: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过高已不是什么秘密了,侵权人可以用极小的时间、资金和人力成本进行侵权,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则需要经过确定侵权人、保存证据等整个过程,其花费数倍于侵权人的成本,是一场不对等的、不同游戏规则下的斗争。司法判决中赔偿数额的限制,更是加剧了这种不对称性。鉴于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困难,笔者就近日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权利人成功维权的案件,谈一谈如何成功立案。

案件介绍

权利人RST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电动牙刷、冲牙器的公司,LXXJXXRST公司的技术总监,两人利用在RST公司任职时掌握的冲牙器产品的软件技术与ZXX成立了JLJ公司,用于生产冲牙器产品。权利人找到长昊律师,希望我们能帮助他们维权。

长昊律师听取了RST公司的陈述后,迅速召集专业小组成员展开讨论,长昊律师认为,要顺利启动案件立案程序,应当解决如下的三个问题:

   (一)本案的案由是侵犯商业秘密还是侵犯软件著作权?

   (二)本案若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应该如何证明被告有使用行为?

   (三)本案的管辖权?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长昊律师得出如下结论: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当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为三万元以上或是非法经营数额为五万元以上的即符合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则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符合立案标准,立案起点不同,且本案中RST的产品中含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因此为本案的立案提供了一个突破点。经过认真分析,长昊律师选择以侵犯著作权向嫌疑人提起控告。

   (二)确定控告罪名后,长昊律师的工作又遇障碍。在一般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往往不能很顺利的获取到被告人的目标代码以及源代码,因而无法与控告人的软件进行“同一性”比对;本案中由于嫌疑人JLJ公司对洗牙器产品中的软件进行了加密设置,无法读取到侵权产品的软件,因此也无法对侵权产品的软件与控告人的软件进行比对。将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LXX的移动硬盘中的软件与控告人的软件进行比对,鉴定结论得知“两个软件具有同一性”,但这份鉴定报告在证明力上还是存在欠缺的。为进一步固定证据,长昊律师经过讨论,决定将RST公司与JLJ公司的产品进行“功能性”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个产品功能性相同”,以此来辅助证明嫌疑人“使用”了控告人的软件。

 (三)专业律师的案件成功率之所以特别高,就在于能扫除所有不利于案件的因素,本案的控告单位在龙岗,被害单位在宝安,但根据长昊律师多年实战经验,在深圳,知识产权犯罪立案成功率比较高的公安机关是罗湖公安分局。思虑再三,长昊律师决定找寻本案可在罗湖立案的因素,结果发现控告单位在罗湖是有代售点的。因此将本案的管辖权成功的转移到了罗湖公安分局。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逐一攻克难题

这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件。业内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维权的门槛比较高,案件要进入刑事程序的门槛则更高,主要原因:

(一)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若要将被告人绳之以法,权利人需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实施侵权行为,但知识产权案件侵权与其他侵权案件的最大不同是,知识产权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的群体,因此被告人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时,其实已做好应对策略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其中最大的可能性是被告人将犯罪证据隐藏在比较隐秘的地方或是在公安机关来临前第一时间将电子证据予以删除,若是任由被告人毁灭证据,则一切将会前攻尽弃,权利人也会眼睁睁看着被告人逍遥法外。

(二)各地办案机关质量不一,权利人维权困难

知识产权案件作为新型犯罪,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很多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都在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打击力度不够。

现实虽然很困难,但长昊律师在长年的实战中,已经形成了“不抛弃、不放弃”的办案风格,本案的成功告诉我们,长昊作为“专业知识产权顶尖律所”,不仅仅是因为能看到问题的本质,而且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该起案件的胜利也在时刻提醒着长昊律师团队,维权的道路是任重而道远的,也让我们时刻铭记着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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