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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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轨就给对方50万

发布者:赵洪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0日|分类:抵押担保 |428人看过


签了忠诚协议,谁出轨就给对方50万,有法律效力吗? 

“自愿承诺与第三者断绝来往,做一位称职的丈夫,婚内如发生出轨行为,主动以50万元给予对方精神损害费……”这是沧州一对夫妻签定的忠诚协议。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事儿真就发生了,法院真也是这么判的。

为求原谅丈夫写保证书:再出轨给妻子50万

    沧州孟村的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两人婚后于2015年10月3日育有一子。本来幸福的小家庭却因丈夫的出轨而矛盾丛生。为了求得妻子的原谅,2016年10月10日,李某给妻子写了一份承诺书。

承诺书中这样写到:

因自己有外遇而影响到家庭的和睦,为挽留整个家庭和婚姻,自愿对妻子张某承诺与第三者断绝来往,在婚姻期间做一位称职的丈夫,工资由张某支配,对张某怜惜、疼爱、呵护和关心。

不能有打骂和谩骂的举止,要做到互相尊重和关爱。本人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外遇、和妻子以外的女人乱搞男女关系。

如被妻子发现有任何举止不当和掌握事实的证据,本人愿意主动以现金50万元给予妻子,作为精神损害费。同样妻子张某也必须无条件服从以上几点。

这份承诺书暂时保住了这个家庭,但好景不长,2019年3月24日,妻子张某再次发现丈夫有外遇。

愤怒的妻子向孟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李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补偿金50万元。

法官:保证书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依约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表示同意,并且根据被告李某自己制作的与第三者的视频资料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李某存在出轨的事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那么,被告李某是否应向原告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费?他们夫妻之间签署的这种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益呢?

孟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因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张某发现后,其向张某书面作出不再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如果违反自愿向张某赔偿50万元的保证。该保证本质上是李某作为过错方对张某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是法律规定的对无过错方的最基本保障。对于李某作为保证人作出的只要发生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李某的真实意思,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被告李某应依约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但鉴于本案中被告李某无固定工作,且多年来生活上靠原告张某给予经济帮助,故承诺书中约定50万的赔偿数额不符合被告李某经济的实际情况。根据被告李某的经济收入及经济负担,办案法官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于调解书签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

夫妻之间所有的书面保证书,都有法律效力吗?

专门咨询了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赵洪律师。赵洪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书面保证书都有法律效力。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是以离婚为条件签订的书面协议,而当时夫妻俩还处于婚姻关系期间,这种保证书就没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以离婚为条件的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呢?赵洪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合同法》总则里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如果保证书中提到“离婚时,李某给张某50万”,那这份保证书就是无效的,因为保证书是在婚姻期间签订的,但保证的内容却是离婚时的,涉及婚姻中身份关系的变化,就是无效的。但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保证书中并未提到“离婚时”这一字眼,所以不管张某跟李某离不离婚,张某都有权利依法向李某索要50万元精神损害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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