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最让劳动者头疼的往往不是法律条文有多复杂,而是公司拖欠工资时,劳动者不知道该怎么合法、有效地维权。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公司以现金发薪为由拖延支付,员工被迫离职后成功拿到经济补偿”的劳动纠纷。
本案由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王文波律师代理。王文波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拥有10余年执业经验,长期专注于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面对公司“已经通知领钱、是员工自己不领”的抗辩,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四位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陈先生等四位劳动者是某公司的老员工。2015年12月到2016年2月,整整三个月,公司没有发一分钱工资。公司说工资是现金发放的,因为年底放假,员工都回家了,所以没领到——言下之意:不是我不给,是你们没来拿。
三个月没拿到工资,换谁都着急。四位员工于2016年2月29日向公司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第二天,通知书送达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但公司不仅不认账,还倒打一耙——反诉员工是自行离职,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
四名员工,三个月的工资,外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这笔钱到底该不该给?
律师办案经过
面对公司的强势态度,四位员工意识到靠自己跟公司“掰扯”没有用,必须请专业律师。他们找到了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波律师。
王文波律师是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10余年。商达律所作为深圳本土综合性大所,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王律师长期处理各类劳资纠纷,对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的核心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应对经验。
接手案件后,王文波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公司到底有没有“未及时支付工资”? 公司辩称:工资是现金发放,已经通知员工来领,是员工自己没来。王律师仔细审查了公司提交的所谓“证据”——电话录音是2016年3月2日的,信息通知和快递单是2016年3月18日的。这些通知全部在员工离职之后。也就是说,员工2月29日已经离职了,公司3月才通知他们来领工资——这能叫“及时”吗?
第二个问题:放假能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 公司说年底在放假,员工不在公司所以没发成。王律师指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放假并不能免除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工资的义务。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的工资,公司通知领取的时间早已超出法定支付期限——放假不是拖欠工资的挡箭牌。
第三个问题:员工有没有权利“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王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向法庭阐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三个月不发工资,员工据此解除合同,完全合法。
结果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定: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工资,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四位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被迫解除。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名员工全部胜诉,公司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启发
这个案例给所有劳动者提了个醒:
第一,拖欠工资不能忍,但维权要讲方法。 公司三个月不发工资,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直接走人或者跟公司闹。但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告诉我们:合法维权要走“被迫解除”这条路——发一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既能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又能拿到经济补偿。
第二,证据意识很重要。 本案中,公司拿出的“通知领工资”的证据全部在员工离职之后,根本站不住脚。王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点,让公司的抗辩不攻自破。
第三,专业律师的价值不可替代。 从梳理证据、确定诉讼策略,到一审、二审全程代理,王文波律师凭借10余年的执业经验和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帮助四位劳动者在复杂的劳动争议中稳住了局面、赢得了结果。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王文波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如果您也遇到了工资被拖欠、社保未缴纳、被迫离职等劳动权益问题,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让法律为您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