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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老人委托子女出售房屋,老人去世后该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如何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甲起诉称: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房产原属于高大叔所有,1995年5月10日,高大叔委托其大儿子高某甲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高大叔将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诉争院落房屋作价4000元卖予我,当日购房价款即结清。现高大叔夫妇已去世,故二人的子女作为本案的被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依法确认我和被告高某甲于1995年5月10日签订的卖房协议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甲答辩称:本案诉争房屋是我本人出卖,我父亲没有委托我卖房子,卖房协议是否有效由法院判定。

  被告高某乙答辩称:高某甲出卖诉争房屋一事,我和高女士、高小姐均不知情。

  被告高女士未出庭亦示答辩。

  被告高小姐未出庭亦示答辩。

  三、法院查明

  原告为甲市乙区XX镇XX村村民。本案诉争房屋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原有北房五间,该房屋土地使用者登记为高大叔,登记有《甲市土地登记审批表》。高大叔和王大娘系夫妻关系,高大叔2007年去世,王大娘2012年去世,二人生有二子二女,分别为高某甲、高某乙、高女士、高小姐。1995年5月10日,高某甲与原告签订名为《契约》的协议,将涉诉房屋卖予原告。该协议内容为“立约人高某甲现有正房五间自愿卖给本村村民曹某甲居住。院中包括院墙、门楼、棚子两间、猪圈一间、五千块砖,另外院中所有树木均归买主所有。经协商,价钱为人民币四千元,钱款当面交清。上述一切均属买主永远为业,本人决无反悔,旁人无权干涉。立约人:高某甲;买房人:曹某甲;中保人:罗大叔;代笔人:曹先生。公元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协议签订后,双方钱房两清。2005年,原告翻建北房五间并新建西厢房三间。2017年,原告在该房院内新建前排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三间。该房屋现由原告居住使用。另查,高大叔于XX镇XX村另有87号宅院,内有北房七间。2017年9月6日,高某甲、高某乙、高小姐、高女士在法院达成民事调解书,确认87号院内北房七间由高某甲继承所有。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曹某甲与被告高某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契约》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原告自1995年购买涉诉房屋至今已有二十余年,期间还进行翻建、新建,并在签订买卖协议时有同村邻里见证,高大叔、高某乙、高小姐、高女士有充足的时间去了解涉诉房屋的状态并主张权利,故有理由认为其均知情。现高某乙辩称其与高小姐、高女士全不知情及高某甲辩称未经其父委托,实难认同。本案中,原告与高某甲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高某甲于1995年5月10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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