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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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栾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

发布者:吉林恒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3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情:被告与原告本是亲家,但是原告之女与被告之子目前正处于离婚诉讼中,存在一定的矛盾。案发当日,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先是殴打原告之女,后原告上前拉扯中,被被告殴打,并且推到在地受伤,原告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伤残八级,接受住院治疗。

  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律师事务所为原告代理人。后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人身损害侵权是一种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侵权模式,通常会涉及刑事犯罪与民事赔偿。关于刑事犯罪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伤情为轻伤的前提下,行为故意伤害被害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本案中,无法判断原告的伤是由被告人故意造成还是过失导致,所以公安机关并未立案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但是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事途径得以解决。

  而对于民事赔偿方面,双方在解决处理时,并没有采用一个合理、合法的途径,被侵权人的利益往往难以的到很好的保护。例如,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的计算,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能够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方律师认真、细致地收集各种证据,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被侵权人的病例、伤情等实际情况,为被侵权人确定了一个合理的赔偿请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后,原告对于本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十分满意,并感谢代理律师王律师尽心尽力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人民法院中本案的主审法官,也对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精湛的业务能力、高水平的专业学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加以肯定和认可。

  本案再一次体现我们恒连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爱岗敬业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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