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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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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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舒潘鑫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在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夫妻离婚时股份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股份如果系夫妻共同财产,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三、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吗?


  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给付,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的比较多。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在对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国、出境人员;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四、婚后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结婚登记后至婚姻解除或一方死亡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与此同时,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作为夫妻婚后财产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方式确定其归属,双方没有约定的,婚后购买的,即使产权人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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