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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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作者:张皓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5564次举报

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冯某

申请执行人:杜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姜某

本院在执行杜某申请执行王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某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冯某提出异议称: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xxx的房产,已由王某于2013年1月9日以50000元的价格出卖于我。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对该处房产的执行,并解封查封。

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提供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异议。

异议人提出异议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2月7日查封的xxx房产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无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虽然异议人主张其与王某于2013年1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该处房产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于异议人,但未进行房产登记变更,该处房屋的所有人仍应当认定为是王某。双方约定的售价50000元明显低于本地房产市场价格,仅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确定双方买卖的真实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本案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xx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