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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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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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 分担债务

发布者:张皓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7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董某与被告蔡某系自由恋爱,201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2013年10月份,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的婚前财产有:美的空调一台、三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创维彩电一台、美的冰箱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一二三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餐桌及六把椅子、梳妆台一件、电视柜一件、鞋柜一个、被子五床,生活用品一宗。

2013年被告蔡某向他人借款63万元,2013年6、7月份,原告董某向他人借款26万元,原、被告共同借款89万元,上述借款均由被告蔡某借给xx镇李某某。李某某现欠被告蔡某139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董某与被告蔡某双方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2.原告董某的婚前嫁妆(见上文)归原告所有,由其带走,被告蔡某于2014年2月28日前交付;

3.原告董某的借款26万元,由原告董某负责偿还,被告蔡某的借款63万元,由被告蔡某负责偿还;

4.债权139万元,原告董某分享债权39万元,被告蔡某分享债权100万元;

双方无其他争议。

5.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 张皓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董某与被告蔡某系自由恋爱,201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2013年10月份,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的婚前财产有:美的空调一台、三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创维彩电一台、美的冰箱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一二三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餐桌及六把椅子、梳妆台一件、电视柜一件、鞋柜一个、被子五床,生活用品一宗。

2013年被告蔡某向他人借款63万元,2013年6、7月份,原告董某向他人借款26万元,原、被告共同借款89万元,上述借款均由被告蔡某借给xx镇李某某。李某某现欠被告蔡某139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董某与被告蔡某双方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2.原告董某的婚前嫁妆(见上文)归原告所有,由其带走,被告蔡某于2014年2月28日前交付;

3.原告董某的借款26万元,由原告董某负责偿还,被告蔡某的借款63万元,由被告蔡某负责偿还;

4.债权139万元,原告董某分享债权39万元,被告蔡某分享债权100万元;

双方无其他争议。

5.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 张皓律师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