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皓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7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董某与被告蔡某系自由恋爱,201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2013年10月份,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的婚前财产有:美的空调一台、三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创维彩电一台、美的冰箱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一二三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餐桌及六把椅子、梳妆台一件、电视柜一件、鞋柜一个、被子五床,生活用品一宗。
2013年被告蔡某向他人借款63万元,2013年6、7月份,原告董某向他人借款26万元,原、被告共同借款89万元,上述借款均由被告蔡某借给xx镇李某某。李某某现欠被告蔡某139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董某与被告蔡某双方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2.原告董某的婚前嫁妆(见上文)归原告所有,由其带走,被告蔡某于2014年2月28日前交付;
3.原告董某的借款26万元,由原告董某负责偿还,被告蔡某的借款63万元,由被告蔡某负责偿还;
4.债权139万元,原告董某分享债权39万元,被告蔡某分享债权100万元;
双方无其他争议。
5.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 张皓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董某与被告蔡某系自由恋爱,201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2013年10月份,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的婚前财产有:美的空调一台、三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创维彩电一台、美的冰箱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一二三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餐桌及六把椅子、梳妆台一件、电视柜一件、鞋柜一个、被子五床,生活用品一宗。
2013年被告蔡某向他人借款63万元,2013年6、7月份,原告董某向他人借款26万元,原、被告共同借款89万元,上述借款均由被告蔡某借给xx镇李某某。李某某现欠被告蔡某139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董某与被告蔡某双方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2.原告董某的婚前嫁妆(见上文)归原告所有,由其带走,被告蔡某于2014年2月28日前交付;
3.原告董某的借款26万元,由原告董某负责偿还,被告蔡某的借款63万元,由被告蔡某负责偿还;
4.债权139万元,原告董某分享债权39万元,被告蔡某分享债权100万元;
双方无其他争议。
5.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 张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