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9日早,xx客运公司员工杨xx醉酒后,驾驶xx客运的出租车交班至下一位驾驶员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胥x英死亡,杨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胥x英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子女任x兵、任x容、任x蓉将华x财险、xx客运及杨xx诉至成华区人民法院主张赔偿,经二审审理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成民终字第813号判决,判决华x财险向死者子女支付赔偿金110000元。民事判决书中事实认定xx客运与杨xx存在劳动关系,事发时杨xx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杨xx在履行xx客运工作任务时醉酒驾驶,华x财险在交强险限额赔付后有权向xx客运追偿,华x财险已向任x兵、任x容、任x蓉履行了赔偿义务。现华x财险诉至法院,请求判决xx客运支付华x财险因(2015)成民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赔付的交强险费用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xx客运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划分及认定肇事者杨xx是xx客运的职工无异议,本案应将杨xx列为被告,不应将xx客运列为被告。死者胥x英在事故中存在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和《侵权责任法》48条的规定,此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华x财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合同第九条对于醉酒驾驶并未明确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十条责任免除条款中,并未明确载明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xx客运明确规定了职工醉酒后不应开车,华x财险应向杨xx追偿,而不是向xx客运追偿。
二、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晨,杨xx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TJ***“速腾”牌小型轿车由成都市三环路十陵立交方向沿槐树店路往建材路方向行驶。7时22分许,杨xx驾车行驶至槐树店路35号对面路段处,与其所驾车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胥x英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胥x英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胥x英子女任x兵、任x容、任x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杨xx、xx客运、华x财险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过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华x财险向任x兵、任x容、任x蓉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任x蓉支付了110000元。
另查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xx客运作为杨xx的用人单位,应对杨xx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确认了判决不影响华x财险追偿权的行使,华x财险可依法律规定另行行使追偿权。
再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床上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二)驾驶人醉酒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上述事实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保单、行驶证、转账回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但双方当事人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是追偿权法律关系,所以本案的案由应当变更为追偿权纠纷。因杨xx饮酒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胥x英死亡,其亲属任x兵、任x容、任x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x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华x财险已向任x兵、任x容、任x蓉支付了赔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华x财险在实际履行支付义务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对xx客运所提华x财险应向杨xx追偿,不应向xx客运追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人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xx客运系侵权人杨xx的用人单位,应对杨xx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华x财险据此向xx客运主张追偿权并无不当,故本院对xx客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xx客运应向华x财险支付其代偿的赔偿金110000元。
对于华x财险主张的110000元赔偿款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华x财险的追偿权是源于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于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且法律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实际赔付被侵权人后取得追偿权。本案中华x财险作为保险人给任x兵、任x容、任x蓉实际赔付了110000元,其主张的利息,并不是向任x兵、任x容、任x蓉赔付的款项。华x财险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一、成都市xx客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其代偿的赔偿金110000元;
五、律师意见
肇事者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肇事者若为履行职务行为,保险公司有权向工作单位追偿。律师介入本案后,帮助保险公司成功向肇事者公司进行追偿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