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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听到邻居女性呼救,见义勇为帮助被侵害的女士脱离危险,却因为制止侵害过程中造成侵害人男子受伤,称造成「二级伤残」而被拘留了14天,后检察院不予批捕而取保候审。事件一经媒体曝光,立即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之后公安机关变更罪名,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院在短短数小时之内做出不起诉决定。
见义勇为在刑法上属于正当防卫,特别是对强奸等暴力犯罪可以无限防卫,造成伤亡不负刑责。虽然,最终法律能够眷顾赵宇,没让正义者蒙冤,但是让我们还是不能不警惕,见义勇为之前先搞清楚状况,而且还要注意尺度。
关于正当防卫之前有个段子:
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怎么样才算“正当防卫”呢?
答:在坏人拿刀刺向你时,就在那电光火石之间,间不容发之际,你出手如风,拳变掌,掌变指,三指陡然扣中对方内关、神门、大凌三处腕部要穴,指力轻催处倒转对方长刀,轻轻送入对方体内诸处要穴,一刀毙敌。这叫做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也就是“正当防卫”。然后你就可以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啥事没有。切记,必须得一刀毙命,并不得拔刀、补刀或施以老拳,不然仍然属于防卫过当。
当然,这只是笑话,但是下面这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一定要记住: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所以以后如果属于以上十种情况,不要再以为自己是什么“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了,如果认定不了正当防卫,那么打架成本还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