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赔偿能力有限,为受害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李紫央律师代理的一起受害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嫌疑人怀疑受害人偷其车内物品后骑摩托车逃跑,在驾车追逐过程中不慎撞到摩托车导致受害人死亡。
一审经审理判决嫌疑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102749.56元,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中李紫央律师多次与对方谈判,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谅解,对方亲属多方拼凑赔偿我方40万元一次付清,同时约定如果二审改判结果为过失犯罪保险赔偿费用全部赔偿给受害人家属,并计入了调解笔录。
最终二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案件定性改变。
二审判决后对方家属反悔,不履行谅解协议中双方确定的义务。李紫央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调取了相关材料后,了解到对方商业保险保额仅10万元。调取了省高院的调解笔录后提起诉讼。
又为当事人争取了22万余元赔偿款。本案中对方明显不具备赔偿能力,但最终通过律师的大量工作,为当事人争取了62万余元赔偿款,在法律范围内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