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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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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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吴作哲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46人看过


在实践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出借人在起诉的时候要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也经常遇到夫或妻的一方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愤怒表示借款与自己无关。在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在我们的社会规范当中,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基本规范,一般来说什么叫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呢?例如有借款合同、欠条或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签字的;一方签字,但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认可的;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

什么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和各种服务等,因为个体的差异以及的家庭的差异在考量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法官会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判定,一般不会超过家庭年收入过多。

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可以认为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例如用于投资的,对外担保的,大额消费的,转账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友的。

同时在《民法典》的106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夫妻合意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首先要认定債务是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債务?如果是个人债务的,债务人在借款或者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款、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可或者为公可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債务人配偶参与生产经营或者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債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債务。

通俗的说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有债务人的举证责任,有时也有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最后律师提醒:牵涉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出借钱财一定要尽量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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