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级考核的形式,对考核居于末位等次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常有争议。那么,法院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效力呢?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总第292期)戴某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