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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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的银行卡是否一概评价为犯罪呢?

发布者:吴作哲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6日|分类:银行 |410人看过

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

就能享受“分红”?

轻松获取高额报酬?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千万不要轻信

当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涉嫌“帮信罪”

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部级联席会议部署召开,大量的涉卡案件涌现。经过对文书裁判网检索分析,行为人出卖银行卡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案例很多。一般是行为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套装出售给他人(上游或相关违法人员),他人实施了诈骗、赌博等犯罪,将违法所得转入该卡,之后转出、消费、挥霍。由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均实名登记,很快就涉案,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复杂性特点,上游或实施犯罪的人与出卖银行的行为人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很难抓获,从而导致了仅出卖银行卡的行为人承担了“罪责”,成为了“受害人”,这也是电信类犯罪的特点。

但实践中,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出卖(或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人多数是不知道他人(用卡的人)是否将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有出卖给他人获利不多,有的是将自己的卡免费给他人使用等。行为人直到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被他非法人利用,给违法犯罪活动转款、结算、支付等提供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出卖的银行卡是否一概评价为犯罪呢?又该如何认定呢?


先看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综合分析可以知道,行为人出卖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构成帮信罪的条件应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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