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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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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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侵占罪辩护人

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6日 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应某利用其担任新疆某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吩咐员工将收取的工程款转入其子名下,被其他股东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应某委托王阳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在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反应意见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建议: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将公司的资产转入自己账户或者他人账户,构成职务侵占罪。股东分红应当经过股东会书面决议。股东不能直接指定财务将公司资产转移。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有正规的借款合同及记录。

王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成员,法律工作经验丰富。王阳律师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曾先后在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