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A于1999年左右将5.6亩耕地交予被告B耕种,2003年黄坑村小组与B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6年政府给B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期间双方无争议。2015年A向法院起诉。
一、 一 审
诉讼请求
1.要求B返还土地;
2.要求B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经过及判决
因涉案事件已过去16年,被告B年事已高,对当时的事情记不太清,B的子女因当时年龄小,也不清楚事实。一审庭审中,A陈述:对方代耕其土地,应当返还原物。B陈述:原告A的子女都离开了村小组,无力耕种,于是弃耕,把耕地交还给了村小组,村小组又把土地发包给了B,同时B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案土地不符合可以被收回的情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案土地不符合可以被重新调整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得认定原告A为自愿交回承包地。同时,一审法院认定村小组将土地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B返还涉案土地,承担诉讼费。
二、二 审
律师初步分析,发现疑点
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确认物权的归属为本案的重点。只要B的土地证没有被撤销,涉案土地的权利人依然是B。一审判决没有对这个事实进行认定。
一审原告提供了大量证人证言,一审法官也对部分村干部及村民进行了调查取证,唯独没有对当时办理土地流转的村委会委员(经办人)C调查取证。
经过走访调查,发现新案情
律师到当地走访,向经办人C理解案情,C表示:A、B事先协商好,由C在A的原有土地证中载明“土地转出”,在B的原有土地证中证明“土地转入”,并且盖上村委会印章,土地就交接完毕,当时很多人都这样办。
律师立刻意识到,本案不是一审认定的代耕、收回、重新分配,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经过调查取证,有意外发现
律师向镇财政所调查农业税缴费信息,意外发现A与B签订的一份《说明》,里面载明“A将土地全部转让给B”,有A、B的签名、手印,并盖有村委会的印章。律师从经管站中调取了B的2006年《土地承包合同》及《集体土地承包统计表》。这些证据都表明当事人直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并且有书面合同及经过发包方同意,程序合法。
二审判决
律师争取经办人C出庭作证,向法官出示大量证据,经过长时间的二审庭审,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A与B之间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并且程序合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A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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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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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