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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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194人看过

 民间借贷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借贷手续的随意性。在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双方当事人关系比较亲密,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未办理正规借贷手续,只通过口头协议形式订立了借款合同。
  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借据、收据欠规范。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手续中当事人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关系发生时,双方多为口头约定,但庭审时如果对方缺席或否认,将因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而驳回原告对利息的主张。
  借款利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放高利贷。这类群体大多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他们通过借贷去赚取高额利息,且借贷手续比较齐全规范;计算复利。有些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过清算,将得出的原借款本息金额作为新的借款本金,并以新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
  借贷金额较小,借款时间长,易因催款不及时导致丧失胜诉权。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大多未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是由双方约定的,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由于出借人的疏忽,单方面认为只要保证人签了字就一直要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未在有效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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