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宜宾市南溪区李甲与李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193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丙于2016年12月16日乘坐宜宾某公司长途汽车从上海返回宜宾,在途经湖北境内时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发后李丙之妻刘甲委托李乙(李丙之兄)前往湖北处理赔偿和相关善后事宜,经宜宾某公司与李乙协商,宜宾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丙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7万元。刘甲拿走了其中的6万元赔偿金,剩余71万元赔偿款由于李甲(李丙之子)在部队服现役无法处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事宜,一直由李乙代为保管。2017年5月,李甲从部队服役退伍后一直要求李乙返还代为保管的71万元赔偿款,但李乙以李丙死亡由其垫付的理赔、丧葬等费用未结算为由,一直拒绝返还李甲71万元赔偿款。李甲多次联系李乙协商沟通解决李丙的遗产问题无果后,李甲表示要以非法占有为由将李乙告上法庭,并联系了律师准备诉讼。当地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相关情况后及时、主动介入,进行多次调解,但均未成功,后于5月6日请求交由当地某街道人民调解会员(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再次调解。

【调解过程】

5月6日接到某村调委会提交的调解移交请求后,街道调委会指派调解员进行再次调解,调解员先后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双方均出示了相应的依据,包括死亡赔偿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李丙死亡赔偿理赔和丧葬费用清单。调解员耐心地为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人民调解和诉讼的利弊,诉讼时间长、支出的诉讼费用较多、严重损害亲属关系,调解处理用时较短、没有费用支出、可以弥合亲属关系重归于好。

经协调,5月7日双方同意由街道调委会进行再次调解,暂不走诉讼程序。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员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召集某村村委会干部和双方当事人的邻居展开调查,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走访,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针对李丙死亡时其父母是否健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进行了细致地调查和走访。通过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和走访,调解员确认:李丙死亡时其父母已去世,其配偶刘甲已外出务工多年但未与李丙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只有婚生子李甲一人。5月9日,前期调查完成后,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街道调委会进行调查情况反馈,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讲解《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此案还涉及李丙之妻刘甲,必须通知刘甲作为当事人之一到场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表示马上联系刘甲回来参加调解。

5月11日,刘甲返家后调解员立即召集三方当事人在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先各自介绍了自己的诉求,李甲要求李乙立即返还其父亲死亡赔偿金71万元;刘甲称除自己已经拿走6万元赔偿款外,自己应当分得的剩余赔偿款全部赠予给儿子李甲;李乙则要求返还剩余的71万元赔偿金没有问题,但必须在赔偿款中扣除自己垫付的李丙死亡赔偿理赔和丧葬费用5万元。 街道调委会当场宣读调查情况:李丙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参照《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即由法定第一继承人其配偶刘甲、子李甲和李丙父母共同分配全部死亡赔偿金,其中李丙父母均已去世,三方当事人对纠纷的基本事实无争议。

纠纷的争议点在于李乙要求在他应当退还李甲和刘甲的赔偿款中扣除5万元,作为李丙死亡的理赔和丧葬费用。李甲和刘甲均认为李乙要求的费用过高,特别对丧葬费用中按风俗习惯支出款项不予认可,坚决不同意李乙提出的在李丙的赔偿款中扣除5万元作为理赔和丧葬费用的要求。调解员当即为三方当事人讲解,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丧葬费用是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同时也提醒三方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按照《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按照本地风俗习惯支出的款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调解员采用背靠背分别找当事人沟通、做工作的调解方式,为三方当事人算经济帐,如果调解未成功双方都将支付数额较大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进行诉讼;算法律帐,诉讼存在风险都有败诉的可能;算感情帐,大家都是亲属要家和万事兴,特别是提醒李甲其父死亡后,伯父李乙在理赔和处理后事上付出了很多,要懂得感恩。

5月11日,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三方当事人分别让步,同意理赔和丧葬费用按3万元计算。

【调解结果】

5月11日,经调解员调解,三方当事人于街道调委会一致同意依照《继承法》中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的公序良俗,死者李丙的兄长李乙在赔偿款中扣除3万元理赔和丧葬费用后,将李丙剩余的68万元赔偿款返还李丙之子李甲,李丙配偶刘甲主动提出,自己已得到李丙赔偿款项中的6万元,将其余法定应得的赔偿款全部赠予儿子李甲。调解员按照《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和三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当场制作、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当日,在调解员的见证下,三方当事人前往当地银行完成转帐手续,履行了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本纠纷是一起因要求返还死亡赔偿金而引起的纠纷,但在纠纷中还隐藏着死亡赔偿金分配等问题,面对这类纠纷调解员必须做到 “细致”和“依法”。细致是指这类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作为调解员必须细致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如本纠纷中涉及到代为保管物的返还、死亡赔偿金分配、支付理赔和丧葬费用三个法律关系,如果遗漏其中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那么本案的调解将存在瑕疵。依法是指这类纠纷涉及《继承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规定,其中很多规定系强制性规定,调解员必须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如本案中刘甲依据《继承法》系第一顺序的法定共有财产(死亡赔偿金)分配人,必须通知其参加调解并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如果未通知其参与调解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就违反了《民法总则》和《继承法》的规定,系无效协议,将损害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此案中,调解员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做到情理法的统一,为当事人修复了家庭关系、节约了诉讼时间和费用成本,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