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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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王某某与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220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集双高速公路建设进行到了征地拆迁测量、协议补偿环节,在对孙姓坟地的补偿拆迁过程中,孙某某与其伯母王某某产生了矛盾。孙某某认为,他是孙氏家族中的男丁,而其伯母的后人均为女性,孙家坟地的拆迁选址应由他负责管理,相关补偿费用由他所有和支配。而其伯母王某某认为,此坟地中,安葬有自己的丈夫、公公、婆婆、爷公公、奶婆婆等直系前辈,共有八座坟墓,自己及其女儿们一直负责管理和祭拜。另外,孙某某的父母、祖父母在去世后均选新坟地安葬,故而该坟地的拆迁补偿事宜应由她及女儿们全权负责。由于存在争议,拆迁补偿协议未能签订。2017年7月29日,王某某召集其女儿、女婿们及一些朋友总计30余人,对这八座坟墓私自进行了拆迁。孙某某获悉后前去阻止,双方在坟地对峙起来。王某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时,有的坟墓已被挖开。见此情景,干警只好想办法做通孙某某的工作,让王某某拆迁坟地得以完成。但关于补偿纠纷问题却悬而未决,无奈之下,双方当事人来到梨树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申请后,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负责此案,着手开始调查案情。经调查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每座坟的拆迁安置补偿费为3,000元,王某某现已将八座坟墓全部自费重新选址安葬完毕,总计花费14,500元。根据初步了解掌握的情况,调解员开始进行调解活动。首先,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明白法律的规定,自愿接受调解。紧接着,调解员让王某某陈述事实经过,王某某称:该坟地中有八座坟墓安葬了她的亲属及其他前辈,现已将八座坟墓自费拆迁安葬完毕,总计花费14,500元。孙某某陈述称:王某某将坟墓拆迁重新安葬情况属实,王某某丈夫、公婆的拆迁安葬费用应由王某某自理,安置补偿费归王某某所有。但,由于自己是孙家的男丁,对其他六座坟的拆迁安葬有权优先参与管理权,并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并且,王某某的拆迁安葬费用过高。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孙某某对坟地的拆迁安葬是否有优先管理受偿权。2、王某某拆迁安葬费用是否合理。3、其他六座前辈的坟墓安置补偿费应归属于谁。针对以上争议,首先,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向孙某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使其认识到“男丁对坟地有优先管理受益权”是无法律依据的。其次,从情理的角度讲,由于孙家的八座坟墓王某某已经重新选址安葬,相关费用已花费,在这种情况下,孙某某要求优先完全享有前辈坟地拆迁安葬受益权不合情理。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孙某某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但关于拆迁安葬费用孙某某认为每座坟800元花费足够,而王某某则称每座坟1,200元费用已经花完。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经过斟酌,提出每座坟的安葬标准按照1,000元计算,双方当事人对此数目表示同意。对于有争议权的其他六座坟的补偿费,调解员从亲情的角度予以劝说,同为孙氏家族的后人,建议享有同等的安置补偿参与管理受益权,对其他六座坟的安置补偿款平均受益。

经过调解,调解员对双方确定的无争议情况进行了表述:1.王某某丈夫的坟墓、公婆的坟墓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归属王某某,拆迁安葬费自理,双方无异议。2.对其他六座坟墓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孙某某与王某某享有平均受益权。3.安葬其他六座坟墓花销费用6,000元,安置补偿费总计18,000元,剩余12,000元。双方对调解员的表述认为清晰易懂,双方完全接受。

【调解结果】

2017年8月28日,双方在镇调委会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已由王某某负责选址拆迁安置的八座坟墓中,王某某丈夫及其公公、婆婆的坟墓的安置补偿费归王某某所有,安置的实际支出费由王某某自行负担。

二、其他六座坟墓的费用按每座坟1,000元计算,已由王某某先行花费支出,即此六座坟墓的安置补偿款归王某某领取12,000元,由孙某某领取6,000元,此款可凭此协议直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汇入双方各自账户中。

三、坟地新址占用王某某家应分土地,此土地补偿款归王某某所有,相关部门可与王某某协议处理将款汇入王某某账户。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在相关部门履行了手续,得到了各自的补偿款。

【案例点评】

调解工作千头万绪,变化无常。在调解过程中,只要抓住矛盾的争议焦点,找准情、理、法的结合点,针对现实情况,理清脉络,方能药到病除。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案件调查,准确分析出矛盾的焦点,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首先运用法律打破当事人“男丁继承”的传统观念误区。其次通过讲事实、摆道理,使当事人认清现实,在既成事实的基础上,共同为纠纷解决作出退步。最后,以情动人,融进血浓于水的亲情,使双方互相得到感化,以至于握手言和,达成协议,接受共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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