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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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贺某与儿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235人看过

【案情简介】

当事人贺某,男,82岁,系朝阳市喀左县某村村民,2017年3月9日,主动来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对两个儿子与自己以及妻子的赡养问题进行调解,主要是对其生活给予照顾,同时解决老两口的居住问题。调解员在倾听老人的诉求后,仔细进行了一番了解,原来贺某与妻子以前在二儿子贺某乙家居住过一段时间,后来被大儿子贺某甲接过来就一直同大儿子一家共同居住了,以前身体健康状况都很好,自己能够做饭,也能够自理,但现在,老头身体不怎么好,老太太身体也有病。贺某甲觉得,老两口生活不能自理,就应该由兄弟两人共同轮流赡养,同时贺某乙还应该支付老太太之前生病住院的部分医疗费。但是贺某乙不同意,两个人因为轮流赡养发生了争执,贺某甲回到家后也说不管两个老人了,让老人搬出去,不能继续在自己家居住。无奈之下,老人找到村调委会,请求予以调解。

调委会经几次调解也没有成功,3月12日,调解员再次赶到当事人家中进行沟通、劝阻,苦口婆心的做思想工作,在双方都冷静下来之后,调解员将两兄弟引领到村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经与贺某两个儿子分别谈话,调解员对事情来龙去脉有更多了解,原来,贺某甲想让贺某乙支付一半老太太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是贺某乙觉得之前父母在自己家居住的那几年,没有向哥哥要求支付过任何费用,觉得此次哥哥的要求很无理,所以坚决拒绝支付哥哥提出的费用,也拒绝轮流赡养两位老人。在了解事实之后,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贺某甲进行劝说,最后贺某甲同意不再让弟弟支付老太太生病的住院费用,但是现在老人不能自理,两位老人必须轮流赡养。

随后,调解员向两个儿子详细地讲解了《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赡养问题的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程度说明,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另外,调解员针对两个儿子不赡养老人,驱赶老人的行为,又进行了一番教育。俗话说“家有一老是块宝”,两位老人年龄都这么大了,作为子女应该好好的照顾,如果兄弟二人一旦将老人弃之不顾,轻了说是道德素质不够高,严重地说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纠纷双方要合理解决,不能因为兄弟之间有矛盾,让老人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年轻的时候辛苦一辈子,老了还要每天为衣食住行担忧。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协议,两位老人由两个儿子共同赡养,共同承担生活费、赡养费,两位老人在两个儿子家轮流居住,每次轮流居住一个月,老头以后吃药、住院等一切费用由贺某甲独自承担,老太太以后吃药、住院等一切费用由贺某乙独自承担。

3月18日,调解员进行回访,得知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得到履行,老人对调解结果很满意,贺某甲、贺某乙也非常感谢调解员能够帮助解决兄弟之间的矛盾,兄弟两人也承诺以后一定和睦相处,善待老人。

【案例点评】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但是,现实生活中,不赡养老人问题时有发生,一些老人到老了却要面临着衣食住行的困扰。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纠纷的争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先是对兄弟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冷静下来,同时,通过讲解有关法律规定,让两兄弟端正态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达到调解目的。通过这个案例,再次明确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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