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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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孙某乙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418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日是某经济开发区某安置基地第一期第三批安置基地交付使用的重要日子,这对于期盼已久的广大征地拆迁户来说,是个比春节还让人高兴的日子,但是在征地拆迁户中突然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有人扬言“要炸了安置基地,大家都别搞了”。原来前不久安置户孙某甲老人去世,留下了70平方米安置宅基地和6万元遗产,其后人姑嫂两家为了这笔遗产争执不下,随着安置基地交付日期的临近,矛盾就激化显露了出来。

为了确保安置基地顺利交付使用,避免意外发生,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地方政府进行了汇报,这起案件于11月2日交办到某司法所及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调解过程】

工作人员经过入户走访查明,闹纠纷的姑嫂两家情况如下:嫂子吴某,60多岁,丧偶多年未再婚,育有一女孙某丙,母女两人住在城区。妹妹孙某乙,50多岁,招郎后离异,育有一女孙某丁,孙某丁离异,有一子孙某戊,母女孙三人住在农村老家。姑嫂两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女儿孙某乙主张孙某甲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居住,自己承担几乎全部赡养义务并支付了丧事的全部费用,要求继承孙某甲的全部遗产;二是作为媳妇吴某主张继承孙某甲遗产,理由是其丈夫去世后,吴某履行了赡养孙某甲的义务;三是孙女孙某丙主张孙某甲生前口头遗嘱将6万元存款平分给她和孙某丁,要求作为存款代管人的孙某乙支付其3万元;四是孙女孙某丁主张孙某甲生前表示,在征地补偿费中支付给孙某丁4.5万元,要求履行。

某司法所和某镇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分析后认为:

1.女儿孙某乙的主张可以部分支持。70平方米安置宅基地是孙某甲的遗产,在孙某甲没有留下遗嘱的前提下,按照《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分额一般应为均等。孙某乙在孙某甲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多年,并承担了较多的赡养责任,其继承权应当依法保护。

2.媳妇吴某主张继承孙某甲的遗产不予支持,但其女孙某丙可以代位继承孙某甲的遗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虽然在丈夫去世后对孙某甲履行过一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孙某甲临终前的五年内,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故吴某之女孙某丙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3.孙女孙某丙主张的孙某甲生前口头遗嘱应当履行。《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孙某甲在弥留之际口头遗嘱,将个人的6万元存款分配给孙某丙、孙某丁各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且全部当事人均无异议。

4.孙女孙某丁的主张不予支持。经查孙某甲在多年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口头表示要在征地补偿费中支付给孙某丁4.5万元,但是孙某甲收到征地补偿费后至今未履行,其个人财产6万元存款已经做遗嘱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孙某甲作出赠与表示的征地补偿费已经全部发生权利转移,视为赠与合同被撤销。

根据上述分析,调委会工作人员围绕吴某、孙某乙的继承权问题组织两家各方进行了多次面对面调解和单边调解。吴某以自己丧偶后,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参与继承,并认为孙某乙已出嫁,不再享有继承权。而孙某乙则称自己是招郎入室,也为孙某甲养老送终,应该继承全部遗产,反以哥哥已故多年,嫂子总归是外人为由,认为吴某无权继承遗产。针对这一主要矛盾,调解员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明确了吴某无继承人资格,孙某乙具有继承人资格,吴某女儿孙某丙可依据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相应遗产。孙某乙又提出自己为老人养老送终,却要与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孙某丙平分遗产,遗产分配不公;丧葬开支分摊不均;肖家唯一男丁孙某戊必须享有遗产等诸多问题。

调解员经过细致的走访,了解到孙某甲在某经济开发区安置部门还有征地补偿留存款和几个月延时安置过渡费共计2万元左右没有领取;某经济开发区出台新的安置政策,对住居在临时过渡棚中的老人去世,给予1万元丧葬费补偿。调解工作人员针对这一新情况,从亲情出发做两家思想工作,两家决定将这笔多出来的遗产赠送给肖家唯一男丁孙某戊。

【调解结果】

次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两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孙某甲的丧葬费开支7万元,除某经济开发区补偿的1万元外,由孙某乙、孙某丙各承担3万元。遗产存款6万元由孙某丙、孙某丁各继承一半,其中孙某丙获得的3万元用于偿清其在孙某乙处的借款本息。70平方米安置宅基地由孙某乙、孙某丙各继承一半。孙某甲在某经济开发区安置部门应得的征地补偿留存款和最后几个月的延时安置过渡费赠与给孙某戊。同时约定,孙某乙、孙某丙继承的安置地由双方另行协商共同建设,如需转让,对方有优先受让权。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司法所、调委会通过大量走访,全面了解了姑嫂两家的各种矛盾,并将其进行了梳理分类,将矛盾化繁为简,各个击破。二是找准了法律,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并通过细致的讲解,使得当事人提高了法律意识。三是打好了情感牌,并在最后调解遇到困难时,找到了之前当事人没有注意到的遗产信息,并结合情、理、法,做通过思想工作,使得姑嫂两家能够在情感上融合成一家,矛盾纠纷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解决了矛盾纠纷,也支持了当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了安置基地顺利按时交付使用,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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