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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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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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是否有继承权?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6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系三被告亲生父亲雷某的再婚妻子,与雷某共同生活了十几年。2016年雷某因病去世,原告陈某与三被告协商,要求继承雷某的遗产,三被告认为,其父雷某是有稳定收入的,而陈某没有收入来源,陈某与雷某共同生活期间,消费开支全部来源于雷某的收入,且雷某也为陈某购买了养老保险,陈某不应当再继承雷某的遗产,三被告拒绝配合陈某依法继承雷某的遗产。故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雷某的遗产。

【调查与处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意识到,原、被告虽为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但终究是一家人,如不能调解处理,将不利于化解纠纷,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即使判决结果能够让几方当事人都满意,也会让亲情撕裂再难修复。为此,承办法官先是走访当事人所在地居委会和邻居,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源头,听取意见,然后在开庭当天,邀请当地村委会干部到法庭协助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及亲友、干部围坐在家事审判庭圆桌上,采取亲情方式调解。

【法律分析】

家事案件的审理应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应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同时,家事案件的审理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领域人员的配合与协助。主办法官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和方式,邀请当地村委会干部到法庭协助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及亲友、干部围坐在家事审判庭圆桌上,采取亲情方式调解。主办法官从已经去世的老人雷某这一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纽带出发,从人情伦理角度,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感化,引导当事人珍视亲情,村委会干部也配合劝解,最终,三被告在充分考虑被告陈某已将近70周岁又再次丧偶的情况,且原告陈某在与三被告之父雷某共同生活期间,对三被告之父雷某的生活也照顾得无微不至,自愿配合陈某取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的存在逐渐变得普遍,而再婚家庭的稳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案通过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切实妥善化解了家事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均意识到了亲情远比金钱重要,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恩怨,告慰了不幸离世的亲人,挽救了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即将破裂的亲情,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维护家庭和谐,维护了公序良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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