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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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理念(二)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321人看过

        应当讲,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法官在此中如何判断取舍,在本质上是一个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问题。就此,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否定说”强调优先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但同时并不否认实际出资人对名义出资人所能主张的实体权利;“肯定说”直击权利真实归属,但过于偏重对实际权利人保护,却有忽略对第三人利益考量之嫌。从正义后果看,“否定说”兼顾第三人和实际权利人利益,真正实现实质之正义,只是在权利主张方式上重新构建和分配;而“肯定说”过于强调实际权利人保护,忽略主体间的平衡。因此,笔者倾向于赞同“否定说”,针对两种观点激烈交锋所涉重要论据理由,简要评析如下:

  首先,应当正确认识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及其存在的内在机理。“肯定说”认为,外观主义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稳定,落脚点在“商事交易”,即当第三人因信赖登记而选择与名义出资人进行交易,是适用外观主义的前提。但笔者认为,这是对外观主义的误读。虽然该观点所述情形确实是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就绝对排除了非交易领域的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其实更是站在宏观层面,着眼于整个商事交易的安全、效率的大环境而言的,而非仅仅并且过于强调必须拘泥于某一个具体交易之中。外观主义形成一项基本法理原则,让虚假外观凌驾真实权属之上成为正义推定基础,根本原因是实际权利人本人行为的可归责性,既然因实际权利人的原因导致权属公示错误,自然要为自身错误承担不利后果。名义出资人的债权人若善意信赖股权登记进行司法程序且执行程序已启动,则善意债权人和司法执行机构的信赖利益并不亚于交易相对人可能付出的代价及受损利益。可见,依外观主义法理原则内在机理,非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同样需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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