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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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补正和救济路径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840人看过

三、鉴定意见的补正

  鉴定意见有瑕疵,但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例如,鉴定意见有不是关键的错别字等瑕疵的。有错别字,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只要作出补正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遗漏鉴定的事项,需要补充。一份案件的委托,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如果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遗漏了委托事项,比如,一个交通肇事案,有三个委托事项,但是鉴定机构却只对两个委托事项进行了鉴定,那么,该鉴定意见就只能部分使用。对于遗漏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司法机关要让有关鉴定机构把遗漏的鉴定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出具补充鉴定意见就行了。

  四、鉴定意见被排除后的救济路径

  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启动,一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鉴定;二是当事人依申请重新鉴定;三是在审判阶段,综合全案判无罪。

  重新鉴定是委托机关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原鉴定材料(被鉴定人)等进行重新检查、检验。重新鉴定可以委托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另行委托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司法机关可依职权进行重新鉴定。比如,在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发现卷宗中有多份鉴定意见书,并且多份鉴定意见还互相矛盾,这时,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重新鉴定。对于有疑问的鉴定意见,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

  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就是对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材料进行检查、检验,从而得出科学的鉴定意见。比如,对于阶段性伤情,因为还没有到治疗终结时间,可以出具阶段性鉴定意见,到了终结时间,需要出具一份补充鉴定意见。

  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可以综合全案证据判无罪。在审判阶段,对于无罪的鉴定意见,如果鉴定意见被排除后,案件的证据链无法形成,达不到有罪的证明标准,那么,此类案件将会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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