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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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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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机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公司法 |281人看过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挂机刷量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万余元。

  原告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时空公司),股东赵某某是“宝信”平台的经营者。

  腾讯公司诉称,两被告利用其注册的“宝信”平台从事为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点赞量、投票量等非法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健康的微信产品生态环境,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其他运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竞争利益,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被告辩称其行为是受他人委托宣传,没有侵害原告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过为他人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点赞量、投票量等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虚假提高公开展示的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点赞量、投票量等数据,并以此获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的证据;微时空公司成立以来唯一的业务即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股东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即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微时空公司隐瞒收款账户、隐瞒支付奖励提现账户、隐瞒持续侵权周期等情节的诉讼中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侵权主观恶意,腾讯公司微信生态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分析意见,裁量确定微时空公司应当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3745080元,并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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