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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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利于民事权利保护的四大亮点(四)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法律顾问 |212人看过

        四、增加了诉讼时效起算点后延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增加规定了三种情形诉讼时效起算点后延制度,有利于更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并有利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非法行为。

  1.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后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数十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和仲裁实践对分期履行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均分别从各期的履行期限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如,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五年、每月租金3000元、按月支付租金,出租人交付房屋后,承租人五年未付租金,出租人在租期最后一个月请求支付租金时,人民法院只保护出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最后一年的租金(民法通则规定租金“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对前四年的租金则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予保护;出租人在租期期满六个月请求支付租金时,人民法院则只保护出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最后六个月的租金,对前四年六个月的租金不予保护。而在民法典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则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只要出租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的,将对出租人五年的租金全部予以保护。

  民法典本条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

  2.被代理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后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本条规定,有利于充分保护被监护人,尤其是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直接关系是否能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立法目的实现。例如,某未成年人的财产被其法定代理人侵吞,在该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次日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其年满二十一周岁前均有权向其法定代理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又如某成年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定代理人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意损害该成年人利益,该成年人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后三年内有权对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等责任。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后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本条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性尊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不遭受性侵害的权利,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自主决定权。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在未满十八周岁前遭受性侵害的,无论男女,无论未成年人当时由于何种原因而未主张权利,法律均赋予其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三年内(二十一周岁内)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侵害人不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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