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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法取威”不可取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59人看过举报


“亏法取威”一词,出自《隋书·刘行本传》,指的是以损害法律为代价,来树立个人权威的行为。

  《刘行本传》载,“雍州别驾元肇言于上曰:‘有一州吏,受人馈钱三百文,依律合杖一百。然臣下车之始,与其为约。此吏故违,请加徒一年。’行本驳之曰:‘律令之行,并发明诏,与民约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轻忽宪章。欲申己言之必行,忘朝廷之大信,亏法取威,非人臣之礼。’上嘉之,赐绢百匹。”

  说的是:雍州别驾(州刺史的佐官,因地位较高,刺史出行时,别乘驿车随行,故名)元肇对皇上隋文帝说:“有一个州官,接受别人馈赠的三百文钱,按法律应打一百棍子。但我刚到雍州时,就与他们约好不许有贪污行为。这个官员故意违反,请加他一年徒刑。”刘行本反驳他说:“法律已经推行了,皇上又下了诏书,这就是对全国官民的约束。如今元肇胆敢看重自己的教命,而轻视法律;想表明自己的话一定要执行,忘记了朝廷和法律的大信誉,损害法律树立自己的权威,这不是人臣应守的礼法。”皇上认为刘行本说得对,便嘉奖刘行本,赐他一百匹绢。

  古代官吏“亏法取威”,可以说屡见不鲜,从表现形态来看,无非两种情况:一是法外加码,无视法律的存在,而随意加重对下属和人犯的处罚;二是法外开恩,在法律规定之外,对下属和人犯予以“关照”。别驾元肇的言行,就是欲法外加码,在法律规定之外再加重处罚受贿的官员。之所以不可取,就在于它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降低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当某个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却不按照法律来处理,而是在法律之外还有别的评判标准,诸如元肇式的训话等,那么国家制定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甚至强制作用都会受到损害。刘行本正是看到这一点,才进谏皇上,制止了元肇无视法律、法外加码、为己树威的行为。

  刘行本能有如此深邃的见地,与他早年刻苦学习有关。他以背诵经典为乐,聚精会神看书常忘记了疲劳与饥饿,知识渊博。另外,他身上还有两大优点:一是清廉正直。刘行本以治书侍御史身份兼任大兴县令,一身正气,为民谋利。没有人敢到他面前行苟且之事,官吏百姓都很敬重他。二是刚烈不屈。隋文帝杨坚征拜刘行本为谏议大夫、治书侍御史,不久又升其为黄门侍郎。皇帝曾向一个郎官发怒,在殿前要用竹板子打他。刘行本劝谏说:“这个人向来高洁,其过失又很小,望陛下稍加宽容他。”皇帝不理睬。于是刘行本就站到皇帝面前说:“陛下认为臣正派,才安排在身边,臣所说的并非是私事,如果臣说的对,陛下怎能够不听?如果臣说的错了,应当交给法官,以申明国法,岂能轻视臣而不理睬!”说完,他把朝笏放在地上退了下去。皇帝马上郑重其事地向刘行本道歉,也原谅了那名郎官。

  时至今日,“亏法取威”的现象,还是在个别人身上存在,只不过表现形式变了样而已。最为常见的是,个别领导干部脱离客观实际,无视党规国法的约束,拍脑门决策,拍胸脯表态,什么狠话大话甚至假话,都敢往外甩,以捞取个人威望,最后无法兑现“慷慨诺言”,就拍屁股走人了事。要净化从政环境,不能给这种法外加码、自设规矩、说大话的人留有时空,更要宣传多干实事、一心为公、热情为民的好干部。要切记一名领导干部的威望与威信,是靠崇高人格与实干实绩拼出来的,而不是靠无视法纪说大话吹出来的。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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