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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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起诉,法院主动认定合同无效的处理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986人看过



当事人之间签署合同,履行交易,内心多是确认合同有效,拘于约束;然而,一旦争议起,事实各执一词,效力却也不受限于自认。

当事人觉得不可理解,双方都认可合同有效,并据此了断是非,为何法院却仍要核实合同效力?无他,合同效力,归法院负责,除非自行解决。

一、合同效力,系法院依职权认定的内容

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3082号,认为,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确有必要,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效力。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40号,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一审未对《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即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并判令解除上述协议,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即最高法院认为,合同效力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是法院依职权认定的内容,尽管双方均认为合同有效,法院亦可认定合同无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债务人未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关注涉刑事的处理

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提起诉讼,而需要预测,合同是否无效及是否涉及刑事问题,甚至个案中,面临合同不成立的僵局,具体的标准不再赘述,关注下个案中的处理程序

以(2018)沪02民终6755号为例,法院认为原审以本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目前不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依法应由相关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尚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难予认同。

曾有问题提出,在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中,被告能否提起上诉?

在个案中,确实存在该现象,有些法院认为,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在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审被告提起上诉的权利,但是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后,对原审被告的权利并未形成伤害。如上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相对方侵害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若个案中,确系发生刑民交叉的问题,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而只能通过刑事案件解决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若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需要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可以中止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没有影响,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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