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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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08人看过


张紫烟 11-20 12:04:26
 麦某生、周某英的二儿子麦某于2007年9月被赖某宇(未满18岁)等人故意伤害致死。2008年6月,赖某宇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由于赖某宇未满18岁,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赖某焕、陈某香及另一被告陈某勇被判需赔偿麦某生、周某英经济损失33万多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赖某焕、陈某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反而将其所有的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某路的房屋及在某农场承包的果园先后转让给其襟弟(陈某香妹妹的丈夫李某彪)和内弟(陈某香的弟弟陈某星),并签订了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和办理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麦某生、周某英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立案执行后发现赖某焕、陈某香转移上述财产,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麦某生、周某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赖某焕、陈某香转移房屋所有权及果园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无效。

      赖某焕、陈某香等被告则辩称,转让房屋及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不属于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张紫烟 11-20 12:05:25
法院判决:被告财产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之间的买卖房屋行为是否有效。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买卖合同,只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行为是成立有效的。但在本案中,被告之间是有直系亲属和姻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实际上是通过恶意串通达到非法转移财产来逃避应承担法律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规定为无效行为。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赖某焕、陈某香将其所有的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某路的房屋转让给被告李某彪的行为无效。被告赖某焕将其所承包某农场20.2亩土地及农作物转让给被告陈某星承包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法律禁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财产进行转移,致使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兑现。

      本案中,赖某宇对麦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作为未成年人赖某宇的法定监护人赖某焕、陈某香就对赖某宇的犯罪行为在民事责任方面负有侵权之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亦认定被告赖某焕、陈某香负有侵权之债,需要赔偿经济损失33万多元给麦某生、周某英。

      但在赖某宇的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告赖某焕、陈某香先后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给襟弟李某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作物转让给内弟陈某星。赖某焕、陈某香在转移财产时可以预见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即是使判决确定的赔偿条款无法执行。因此,赖某焕、陈某香通过转卖房屋、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来逃避履行赔偿义务的主观故意是十分明显的。

      同时,财产受让人被告李某彪、陈某星均与被告赖某焕、陈某香关系密切,其亦明知受让行为必然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双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就是逃避承担侵权赔偿之债,因此双方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恶意串通的行为,并已实际损害了债权人麦某生、周某英的利益。

      这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对此种行为,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回原来状态。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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