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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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287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那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办理过程,重新申请的情形有哪些,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怎样办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是什么

《交通意外处置流程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判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判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判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检修、判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议再次检修、判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准许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员工、有资格的判定组织进行再次检修、判定。  再次检修、判定能够由原判定组织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判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判定人进行判定。按照《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划定》第75条的划定,再次判定,假如判定结论有改变的,判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受;假如判定结论无改变,判定用度由再次判定申请人承受。  交通意外伤残再次判定流程:  1、当事人各方对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判定结果后三日内向意外处置组织提议要求再次申请判定。  2、意外处置组织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判定组织对交通意外患者进行再次伤残判定。  3、交通意外患者治疗终结后携带意外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判定组织评定伤残等级。  4、意外处置组织收到判定结论后二日内将患者伤残判定结果送达意外各方当事人。  5、再次伤残判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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