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网

武汉【合同】【刑事】专业律师|赵诗文律师

IP属地:湖北

赵诗文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78650376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十六条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774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文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意见的适用规定,本文包含两层意思:

第二、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依据未经质证且有争议的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鉴定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就此赋予了当事人就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享有提出质疑、说明与辩驳,以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据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的诉讼权利。

案例精选

二、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盈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琼02民终1534号):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鉴定材料未经双方质证,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四、合肥裕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皖01民终7541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裕宁公司提供的G区、L区、D区的一层室外走道的建筑图纸未经质证,依据该图纸建筑面积的1/2计算工程量无事实依据,就此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实务指导

2、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从如下几方面进行把握:一、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通过合议庭组织相关方进行质证。二、在质证过程中审查对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是否被用作鉴定意见的依据。三、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按照合议庭确定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特别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类型的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鉴定方法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尤为重要,在质证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四、对于鉴定意见结论或工程量争议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考虑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进行辅助质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演变

第二稿:鉴定单位未将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确认即作为鉴定依据,人民法院应就该部分鉴定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单位应对相应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单位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鉴定、专家证人审核、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

第四稿: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78650376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22305

  • 昨日访问量

    238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诗文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