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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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事实如何认定、取证、自救?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52人看过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二、家庭暴力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妇女。
2、言语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妇女。例如:吼叫、尖酸讽刺、威胁将受害妇女或小孩杀害、扬言使用暴力、大骂对方愚蠢、侮辱、不实的控诉。
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妇女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和钱怎么花的?阻止妇女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妇女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妇女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妇女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妇女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
4、性虐待: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逼迫妇女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保险套等等。、
三、家庭暴力的事实认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实中,为了防止出现人身伤害,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理念,人民法院对于有简单证据证明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而不以已经实际发生家庭暴力或受伤作为审查条件。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并不等于已经遭受了家庭暴力,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依据。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还是要结合受暴方所提交的证据情况。

对于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包括: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警方出具的告诫书、照片、病历资料、伤情鉴定意见、录音、录像、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调解的书面材料、保证书(悔过书)等。不仅证据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也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证据效力足够。

实践中,部分法官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处理方式与普通的离婚案件相类似,没能考虑到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理念影响较深,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只是采取单纯调解手段,要求受害方让步和解,息事宁人,对施暴方也只是单纯的批评教育,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时犹豫不决。有些法官认为受害方之所以受到家庭暴力,其自身也有过错,认为做错事就该打,将一些应定性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排除之外。

对于上述这些错误认识有时很难扭转,只能尽最大努力争取认定家庭暴力。

四、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1、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2、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
3、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公安机关已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4、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在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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