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4号令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内容是:
(1)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2)不准违反国有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款指标;
(3)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在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利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4)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5)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6)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7)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9)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10)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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