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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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348人看过

医疗事故作为一种一般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加害人的过错。也有人主张五个构成要件,即在上述四个要件之外再加上“主体为医务人员

1侵害行为医疗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违法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违反《民法通则》第98条和119条之规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②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③违反医疗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办法等;④违反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⑤违反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对于医疗事故这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应作较广义的解释,只要该行为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行为具有违法性。

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直接加害人往往是医护人员,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则是雇用该加害人的医疗单位,只有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才对自己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单位对其雇用的医护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应是一种雇主责任或替代责任。医疗单位不得推卸医疗事故责任。

2损害及因果关系损害是指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既包括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损害,也包括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财产的损害。我国一些学者主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也应包括精神损害,笔者赞同此观点。对于受害人的重大精神损害或者因加害人的故意、严重疏忽所引起的精神损害,应当列入损害后果,并给予民法上的救济。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也有利于促进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谨慎行医。虽然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尝试并积累经验,将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是有重要意义的。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依卫生部的解释,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与病员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定为医疗事故。对患者病重或疾病晚期濒临死亡的情况,即使行为人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所谓偶合因素,应指偶然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不构成医疗事故。有学者指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归结为直接因果关系是缺乏医学原理和法学理论根据的,并主张凡依据医学原理该不当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便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观点与相当因果关系说近似。笔者认为,对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应从严认定,一般情况下为直接因果关系,特殊情况下可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加以认定,并须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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