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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废水污染环境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489人看过举报


导读:在当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要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长沙一男子非法进行电镀加工,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污染环境罪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排放废水污染环境

2017年春节期间,苏某在某出租屋内进行电镀加工生产,将清洗完构件后的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出去,开始是直接排到下水沟里。之后,苏某在作坊西侧修砌了三个水池后,就将废水排放到三个水池里,废水再从没有建防漏设施的渗水池里渗漏出去。2017年10月31日,环保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苏某进行了查处。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被提取的废水、废液均已超标。并且,苏某是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下,进行非法电镀加工,还把污水肆意排入渗坑,导致土壤被污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苏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法规,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污染环境罪

近年来,环境问题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即构成该罪只要求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即可,不要求必须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苏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下,来进行非法电镀加工,将污水排入渗坑,导致土壤被污染。苏某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污染环境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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