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说到劳动合同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但在实践中签订劳动合同时大都是草草签订,甚至连合同都不看一眼,大多数人都认为签了合同就有了保障,但其实劳动合同可谓是“”句句有坑”。下面简单谈三点。
一,劳动地点条款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之外的其他门店或分支机构有需要时,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安排到其他门店或分支机构工作,如甲方的经营机构搬迁,乙方同意相应变更工作地点”
这两句话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时让你调换工作地点,甚至是从一个城市换到另一个城市。实践中,此类事情常有发生,劳动者因为无法离开生活的城市,只能被迫与用人单位解约。由于这个条款的存在加上劳动者主动提出解约,劳动者的离职救济很难得到保障。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出现类似表述,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将调整后的工作地点限定在合同签订的城市。
二,试用期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根据《劳动报告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一般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金约定使用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在审查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适用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离职后两年;
补偿金:竞业限制义务有独立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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