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宋某是某小区的顶层房屋的业主。2012年12月,宋某房屋屋顶出现损坏漏水、客厅电热膜无法取暖的问题,请求物业公司进行修缮。物业公司认为,宋某的客厅是不属于小区的公共部分的,并且电热膜损害也不属于房屋漏水导致的,没有对这个电热膜维修的义务。所以宋某将小区的物业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履行自己的维修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屋漏水额部位是房屋额共用部分,属于物业公司的维修范围。电热膜是业主的个人专有部分,这部分的损坏应该由业主自己承担。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应该对顶棚的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并且将其恢复原状。
在房屋质量的保修期内,房屋的共有部分还有专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对这部分是需要承担维修义务的。而保修期外的房屋的毁损问题,物业公司仅仅是负有及时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的义务,或者是赔偿因为房屋共有部分维修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业主损失;对业主的专有部分是没有维修义务的,应该由业主自己进行维修。
本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中,房屋顶棚属于共有部分范围,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需要对宋某所有的房屋,其中的客厅顶棚损坏部位进行维修,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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