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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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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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233人看过


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宋某某小区顶层房屋业主。2012年12月,宋某房屋屋顶出现损坏漏水、客厅电热膜无法取暖的问题,请求物业公司进行修缮。物业公司认为宋某的客厅不属于小区公共部分并且电热膜损害也不属于房屋漏水导致,没有对这个电热膜维修的义务。所以宋某将小区物业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履行自己的维修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漏水部位房屋共用部分,属于物业公司的维修范围。电热膜业主个人专有部分,这部分的损坏应由业主自己承担。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应该对顶棚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并且将其恢复原状。

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共有部分还有专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对这部分是需要承担维修义务。而保修期外的房屋毁损问题,物业公司仅仅是负有及时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的义务,或者是赔偿因房屋共有部分维修管理不善造成的业主损失;对业主专有部分是没有维修义务,应由业主自己进行维修。

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中房屋顶棚属于共有部分范围,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需要对宋某所有的房屋,其中的客厅顶棚损坏部位进行维修,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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