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原告P公司和被告K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模具加工定做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定做模具,原告P公司将预付款45万元打入被告K公司账户的时候合同才生效,合同生效后被告需要在45天内按时交货给原告,货到付清尾款45万元。
原告在一个星期后将预付款45万元汇到被告账户。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却说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交付货物,虽然经过多次的催告被告,但被告在起诉的时候还是拒绝交货,所以原告在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诉讼请求为:第一,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定做合同》;第二,被告需要返还原告的预付款45万元,并且还要支付资金的占用费;第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律师接受被告K公司的委托之后,紧接着提起反诉,具体包括:双方继续履行模具加工定做合同;并且继续支付合同尾款等。
同时,我们还从K公司处了解到具体的情况,包括:2018年1月,原告法人代表电话通知被告需要修改机器设备,让被告暂缓送货。但2018年1月底,原告却催告被告,要求被告遵守合同约定,并且及时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并且要在收到该催告函的三日内记性回复,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18年2月,被告签收了该函件,但被告公司在黄冈,那个时候正是接近年底,快递公司的派送时间会有一定的迟延,并且在收到催告函当日的下午就连夜启程从黄冈出发,将货物于5日上午送达原告的工厂,但原告却表示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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