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海鲜货品,并且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知道被起诉的那天,被告累计拖欠了原告货款24万余元。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被告也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在原告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仅仅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购买海鲜礼盒尚欠241000元整,并签字确认,但仍然不积极去结算货款。
于是原告依据此欠条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被告在原告向其索要货款时,在原告方经营者书写的欠条原件上签字确认,原告当庭向法庭陈述了货款形成经过及出示了通话录音,证明供货明细已发送给被告确认,但被告迟迟不予付款,所以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海鲜产品支付了部分价款并且也出具了欠条,明确欠款数额,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是有权用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原件作为凭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在被告没有到庭抗辩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原告陈述,按照被告出具欠条确定的数额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虽然欠条中没有利息的约定,但法院酌情以欠条出具之日为付款期限并起算逾期利息,所以法院判令被告自欠条出具之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的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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