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约定:由A出资,以B的名义购买货车并登记。由B负责运营。营运收入与支出由A承担。A保证到时不会亏待B。之后双方关系恶化,B起诉到法院要求A按照约定给付劳动报酬。
本起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A与B之间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B提供劳务,A给付报酬。从法律特征上看,这种事实成分十分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特征,所以用劳务合同纠纷立案似乎比较合理。然而我对该观点持不同意见。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民事协议。广义的劳务合同,指一切以提供劳动服务的民事协议。包括承揽、委托、行纪等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专指雇佣合同。所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委托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区分界限还是很明显的。
第二,本起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A与B的提供劳务与给付报酬的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因为雇佣关系中,雇员对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受雇佣的人对外一般不发生法律关系,只与雇主发生提供劳务收获报酬的简单关系。而在本案中,B与自己的名义,在第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与任意第三人签订营运合同,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性质,首先大大超出了雇佣关系的纯粹性,其次反而符合委托关系的概念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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