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由于环保监管政策的实施,导致工程建设中的人、材、机等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和成本控制带来巨大风险。本起合同纠纷案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
本起合同纠纷案是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总价约1.6亿元。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乙供材料设备的价格已充分考虑市场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的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包人将不因任何原因调整这些价格。”正是基于这样的约定,在人、材、机等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当A工程公司提出调整价格要求时,B局明确答复,价格不予调整。而如果价格调整不成,A工程公司将面临数千万元的损失。
在案件陷入困境、多方咨询无果的情况下,A工程公司找到律师,经重新审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代理律师确定了将开工时间差作为突破口的办案思路;通过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的对比审查,指出了B局的违约行为,论证了价格调整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通过申请基准日期造价鉴定、开工日期造价鉴定、施工期间造价动态变化鉴定、调价系数鉴定等鉴定,取得了相应鉴定结论;通过引入住建部工程造价组成要素的规定,论证了价格调整应为人、材、机等的总造价调整,而非仅对主材进行调整,从而争取到法院支持了4个鉴定调差结果中的最高值。
通过以上一系列工作,一审庭审历经三年,代理律师近十次出庭,法院终于做出一审判决:除判决B局向A工程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3261506 元、窝工损失379694元外,判决B局向A工程公司支付人工及建筑材料的工程造价差价24580194. 43元。
本起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为解决合同约定不调价、而市场价格实际已大幅上涨提供了新的办案思路,具有重要的法律实务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