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路灯制造公司诉称,2014年5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原告购买微波离子灯,合同约定了非人为损坏,属于质量和结构问题,由承揽人包换配件;同年6月又追加8套,标的额为30,400元,合计总价款121,600元。
合同签订以后,原告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也供应了全部货物。原告将订购的灯具与自行生产的灯杆配套安装给中交分公司,原告与中交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被告提供的灯具是光源的配件组成部分。由于被告的产品不合格,安装后进水造成灯具不亮,陆续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中交分公司多次要求维修、更换。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到现场维修以保证产品按时交付,保证原告顺利回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90%灯具不能使用,工程不能验收,原告工程款无法结算。原告要求对所供灯具全部更换,被告也为允许,现继续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维修义务已无必要。所以起诉到本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货款121,600元;要求被告立即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4,320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被告依约交货,原告检验收货。至此,被告交货质量合格,原告收货时并没有提出异议。第二,原告使用从被告定制的微波离子灯再行组装,用于原告诉称的路灯工程,在组装使用过程中,原告安装方法不当,“安装后进水造成灯具不亮”。原告使用过程中,因为自身设计安装原因导致灯具进水损坏,微波离子灯具出现问题不是被告原因,是原告不当安装方法所致。第三,被告于2014年12月复函、2015年6月“情况说明”已严正声明:原告所称的质量问题是原告总输出箱设计偏小、负责供电短路器接触不良、未按装灯具防雨装置等是造成灯具损坏根本原因。第四,被告已按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一年的免费维修义务。合同约定维修期满,原告要求维修,被告为了长期合作,又为原告免费维修一次。后来是因为原告不承担合同期满后的维修费用,并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被告拒绝原告无限期的维修要求。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被告按约定提供货物,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价款,应视为对货物进行了验收。在一年的质保期内,根据双方的来往函,部分灯具出现问题,被告也进行了维修,完成里双方约定的相互义务。
现原告提出退还货款证据不足,1、涉案产品已经超过质保期。2、被告提供的微波离子灯是原告高杆灯的一部份,导致灯具出现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原告安装问题、没有防雨装置或其它原因,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所以原告证据不足,对他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某路灯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